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本府配合麥寮鄉公所辦理麥寮鄉都市計畫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停一停車場及補辦四、十、十一號道路等工程徵收案,因土地所有權人林楊做人等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通知、發價通知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
刊登日期:2015/9/11
發文日期:2015/9/11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042700514A號
主旨:本府配合麥寮鄉公所辦理麥寮鄉都市計畫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停一停車場及補辦四、十、十一號道路等工程徵收案,因土地所有權人林楊做人等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通知、發價通知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臺灣省政府80年2月6日80府地二字第153862號函核准徵收,並經本府80年4月24日80府地權字第40949號函辦理公告徵收(公告期間自80年4月28日起至80年5月28日止共30天)(如後附清冊)。嗣以本府103年9月9日府地權二字第1035714856號函再次通知領取補償費在案。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分別於90年3月2日、91年5月22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專戶保管,經本府向戶政單位查詢,依相關資料辦理再次領取通知,逾期無人領取退回,未能送達,遂辦理公示送達。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即歸屬國庫。
三、本公告張貼於各縣市政府及本府公告欄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權科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)領取上開通知函,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,以送達論。
四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、核准徵收等相關清冊各1份。
附件:
  • 麥寮鄉都市計畫徵收工程公示送達清冊